方舟子在质疑韩寒的做法上,有些做得还不够好。比喻说,他认定韩寒有些作品系他人代笔,而且进一步大胆假设是其父亲韩仁均或另一个路金波代为,这本是一个猜测性论点,要论证此点不谬,就需要将韩老先生(本处中只讨论韩父,但路氏情形一样适用,不写路氏是因为韩路合作总有一天会出现裂缝,他们中一个会抖出内幕的,但韩氏父子则不会,所以笔者才在下文中说,方舟子不够厚道)的作品公之于众,指出哪些作品之哪些内容或构思,与韩寒相近,而且写作时间也在韩寒之前;自韩寒出名后,他再没有写过什么作品,而韩寒的作品则源源不断。
如果举不出这样的例证,那么就很难说是观点,而只能算是猜测。尽管此猜测并未侵犯任何韩氏权益。如果无论是韩寒出名前还是出名后,韩父都未出过作品,哪怕韩父年轻时曾考上了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后来因病退学,也不能因此说儿子的作品,老子有参与,即代笔。但方舟子硬要这么讲,给其观点留有极大的想象空间,就有些不够厚道。
同时,他人代笔之下述意义,也不能算他人代笔,即他人出点子,本人作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作品,按照此点子写成,因为毕竟点子还是点子,将一个有灵气有创意的点子变成具有可读性且有吸引力之较长篇幅的著述,还应该是有本人绝大功劳的。
那么,方舟子到底在质疑韩寒的什么呢?窃以为是某些作品的品相。所谓品相,就是一篇或一部文章的基本成色,不妨找一个类比性的东西来解说这里的品相。
如果还记得陈佩斯与朱时茂合作的小品《土匪》,那么用此例来理解此处的品相,就不会有什么障碍。
在小品里,先由陈佩斯扮演土匪,朱扮演正方,观众看到了陈演绎的土匪气质与相貌,由于其表演极为出色,观众就牢牢地记住陈的这个土匪品相,并事先就将陈与土匪固化在一起,在心里也就形成了陈氏作品形象的品相。
接下来,陈不服,要求他来扮演正方,朱扮演土匪,朱同意,两人换装入戏,但陈咋演都不象个正方好人,而就是一个活脱脱的身穿正方好人衣服的真土匪,是站错了队的土匪,即混进革命队伍的坏人;类似赵本山的“小样,你以为脱了马甲,我就认不出你来了”这样的情形,而朱咋看都像是一个身穿土匪衣服的好人,是打入敌人内部的好同志。
尽管作品面世时,是以韩寒的名义发表的,甚至某些或很多文字都是韩寒的,但整个意境,尤其是用方舟子的眼光来看,就是不像是韩寒的,而是他人的,因此,方舟子真正质疑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他人代笔。
显然,这样的质疑,是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来找得真正答案的,因而法律在此问题上解答无效。如果韩寒真要起诉,那么法院采取驳回起诉是最适宜之为,原因无他,这不是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即使他人代笔属实,其著作上所能够有的任何权利,依然毫无疑问的全部归属于韩寒。这正如官府里,秘书为其领导起草发言稿或文件或文章,领导只说过或写一点大概,其余全由秘书捉刀,但最终公开见报或发表的,一律署领导的名字,此作品权利一律归属领导的,而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的本意,韩寒的情形,则正好与此相反,但相反的只是外表和形式,实质是一模一样的。
所以质疑不是侵权,更不是诽谤。质疑就是质疑,它就是依据公开发表的东西,来发表个人对此公开的东西,内心一点点想法罢了。而这正是言论自由和自由言论最核心的含义。
如果有人认识韩寒及其团队,请奉劝一句,停止以官司形式将事情往最后不可收拾的方向演进。